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
贷款对象
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1. 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
2. 购买自住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且家庭名下无其他住房的;
3.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 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
贷款额度
职工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家庭情况、缴存年限、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更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贷款额度按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与未结清贷款余额的差额确定。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职工,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职工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或等本等息还款方式。职工公积金贷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偿还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偿还。
担保方式
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保证人。抵押物包括所购住房、其他房地产、车辆等,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他规定
1.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和材料。
2. 职工公积金贷款期限内,所购住房未经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出售、出租、设定抵押或其他处分。
3. 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物注销手续。